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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草案二审稿拓宽单位和个人报告渠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草案二审稿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细化有关部门报告程序,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上一级部门和国务院部门报告。
草案二审稿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应对工作,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执行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提出,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予以修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修订”。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本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三部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对此,草案二审稿建议将有关内容修改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对作出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